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数为“小案”,涉案标的不大,法律关系也不复杂,但对劳动者而言,却都是难办的烦心事。重庆市民唐丽华(化名)为给万把块钱的加班费讨一个“说法”,奔走了将近10年。从区县法院的一审、到中级法院的二审、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,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,唐丽华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。
讨要加班费,跑遍三级法院
2011年2月16日,39岁的唐丽华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——雨润超市(化名)订立了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,唐丽华的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,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,每周至少休息一日,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。
在超市行业,加班加点是常事。工作一段时间后,唐丽华发现,雨润超市并未执行“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”的合同约定,而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,每周工作6天,本来的休息日却成了工作日。唐丽华查询法律规定后得知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工资报酬。然而,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。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,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。
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,2012年8月6日,唐丽华将雨润超市告上法庭。“